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大中 发布时间:2018-04-19
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将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列入留存备查涉税资料的范畴,进一步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一、什么是留存备查涉税资料?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因此,留存备查涉税资料应归属于征管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留存备查涉税资料有哪些?
1、会计账册方面。包括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
2、发票方面。包括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发票联等;
3、出口企业办理免税申报的相关资料等;
4、增值税方面。相关完税凭证、房企冲减销售额的拆迁补偿协议和支付及取得费用的资料凭证、建安房企的施工许可证等。
5、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资料、企业股权投资相关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等;
6、其他留存备查的涉税资料。
三、如何保管留存备查涉税资料?
1、留存备查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留存备查涉税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四、未按规定保管(提供)资料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包括:“(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总之,纳税人应该依法取得留存备查涉税资料,应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该按照规定完整保管资料,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否则,将可能面临不得享受减免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及征管法等相关规定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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