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别墅、高级公寓: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预征率为3%。
度假村:预征率暂按1.8%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房类:核定征收率为5%。
(二)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核定征收率为5.5%。
(三)其他类型:核定征收率为6%。
上述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即:自2010年8月1日起取得的转让房地产全部收入(包括预收入)自9月1日起执行新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地税局
20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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