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谷建华 发布时间:2017-11-10
某公司租用张某的汽车用于生产经营,为了使车辆发生的费用能够在税前扣除,与张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汽车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由该公司负担,但协议约定租金为零。那么,此种行为是否应该给张某核定租金收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第八条规定,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看出,上述两条视同销售条款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在服务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人(即包含自然人)。而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属于“服务”的范畴,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并没有规定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此外,税法规定,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个“其他个人”就是日常生活中所指的“自然人”,而不是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团体组织。
因此,私车公用零租金不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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