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3日
编者按:实务中,视同销售既是重点,又是难点,最近不断有老师咨询视同销售有关业务,现与大家探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可能要视同销售。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案例解析
【案例】吉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打印耗材,该公司2018年进行业务创新,与如意集团签订协议:自2018年8月,吉祥公司外购价值3台价值6万元的打印机,无偿提供给如意公司使用,如意公司必须在吉祥公司采购打印纸、油墨等打印耗材。问吉祥公司无偿提供打印机给如意公司使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自2018年8月,吉祥公司外购价值3台价值6万元的打印机,无偿提供给如意公司使用。是否缴纳增值税呢?
我们不妨先看看吉祥公司的采购打印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假如吉祥公司按3年对打印机进行折旧,则自2018年7月起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666.66
贷:累计折旧 1666.66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吉祥公司购置的打印机无偿提供如意公司使用,打印机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吉祥公司,未发生转移。如何缴纳增值税存在两种的观点。
观点01:不能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申报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的货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就应作为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吉祥公司提供如意集团使用打印机,因打印机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吉祥公司,未发生转移,不能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观点02:应按照免费提供”租赁服务“视同销售申报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申报销项税额。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不变,归在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因此,吉祥公司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打印机的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如意公司,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有关规定,应视同提供租赁服务,以16%的税率和市场租赁价格申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观点01和观点02都有道理。
切记:虽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营改增后也可能会做视同提供租赁服务申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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