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4日
我国税法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041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冶金独立矿山在这里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独立矿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文件中列举的6家铁矿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产的冶金独立矿山。对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为独立矿山的,不得按照财税字[1994]041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减征资源税。
因此个体户如果想从事铁矿的冶炼业务,最好是新建独立矿山,而不是联合矿山,这样就可以使应税税额大为减少,其应缴税额只相当于联合矿山的应税税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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