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4日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生活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値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井支付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除了销售额中已抵減的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他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后,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按照现行政策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繳纳增值得税,但不得全额开具专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的除外)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相比原政策可扣除的项目多了一项“签证费”。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可以以收据入账并抵扣成本)
(4)扣除的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有效凭证。
如果旅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取得的上述最好为普通。如果取得的是专用,则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会导致税务系统出现大量的流失票。
(1)可扣减成本的计算。如果“有效凭证”中有适用税率分别有3%、6%、17%等不同税率的,在差额征税计算可扣除的成本时应以汇总成本
(2)差额征税额=(含税收入-可扣减成本)÷(1+税率)×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
上述公司中可抵扣的进项税是指取得的日常经营中的办公用品、电话费、固定资、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专用中的税额。
营改增后对旅游业的政策,变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纳税人,而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二是税率的变化,由单一的5%的营业税税率变成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
由于营改增延续了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那么对于广大的中小型公司如果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仅从税率从5%下降至3%这一点来看,税负下降的空间常大的。而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虽然税率从5%上升到6%,但由于是价外税且可抵扣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进项税,因此税负较营改增前来讲还是下降的,但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比,税负下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是否可取得足够多的可抵扣的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应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达标销售额应以没扣除差额部分的营业额为准。
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的,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不一定。旅游业企业可以选一般计税或者差额征税的计税方法。但是旅行社最好选择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旅行社在取得进项税票时,上游供应商很难开出专用,而选择了这种差额纳税,则可以接受非专用来抵扣。
(1)对外开出的为普通,而不是专用,可能对有些需要专用的客户有影响。
(2)可以用于抵扣的类型只有6种:上游旅行社的、住宿、餐饮、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
(3)只限旅游业务才能实行差额纳税,而单项业务,如单订机票这种业务如果要按全额做账,则需按全额纳税。
(4)会议、考察业务可以按差额纳税,但必须取得与会议有关的进项方能抵扣,而不能用旅行社的作抵扣。
答:选择差额征税的企业,销售收入是以旅行社与游客签署的旅游合同上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旅行社门店交给总部的那部分作为销售收入。
如合同金额为1000元,上游供应商结算价为900元,会计确认收入就是 1000/(1+6%)=943.4元,而不是结算价900元。
答:不是。旅行社开给客人的数额并不代表旅行社实际销售总额,旅行社销售总额是以旅行社实际交易额反应到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为准。
答:开票时,的金额必须与合同、收款三者对应,不能合同一个金额而开票又大于合同金额,也要合同资金入账与开票金额一致。旅行社的开具必须是针对实际的交易对象,谁是这次旅行的客人或单位就只能开给谁。
依据《旅游法》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此,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此类代订服务的行为应属于《旅游法》意义的旅游服务。
根据《“营改增”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
释”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对比这两个文件对旅游服务的定义,《“营改增”36号文》明确为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服务,而《旅游法》的是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的旅游服务。这里的区别是“组织安排”和“代订”。
因此税法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的旅游服务,在选择纳税分类和计算时,不能按照“旅游服务”的选择差额纳税。
答:根据《“营改增”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旅行社从事为旅游者代订旅游服务,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旅游服务的全额纳税,另外一种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的差额纳税。
旅行社选择经纪代理服务差额纳税可以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答:经纪代理服务与旅游服务一样,其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旅行社可以考虑将此类服务,统一归集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社,让分社专门从事经纪代理服务,不仅可以差额纳税,而且其征收率为3%。
9、旅游服务一般是先收款后提供服务,有时相差几个月甚至一年,请问应何时交税?
答:《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的,开具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按照上述,旅游服务提供方在收款时如果不开具,应在旅游服务完成后缴纳;如果收款的同时开具,应在开具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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