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务公司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依照16号文件规定,对其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工作)期限、岗位等事宜。
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就人员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务公司按派遣人员数量或代发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一定比例向用工单位收取费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21日
上一篇: 吉地税发[2011]9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征收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7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