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7—23
被告人段道荣通过付费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从北京市大兴区虚开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752000元。案发后税款已补缴并自愿认罪认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道荣因涉嫌虚开发票,2018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8]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道荣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妍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道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段道荣通过付费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从北京市大兴区虚开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752000元。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段道荣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税款已补缴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道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凭证,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值班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道荣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道荣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道荣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道荣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国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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