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
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应在出口零售货物次月(按季纳税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第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的销售额。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其他系统的相关数据,结合企业留存资料,加强对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管理,对不符合免税情形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在综合试验区内设立的,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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