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函〔2002〕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文号:国税函〔2002〕961号阅读:1641发文日期: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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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1月12日
附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