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德税务 作者:发哥说税 发布时间:2017-03-19
全面营改增后,笔者服务不少营改增的企业,也许是刚从营业税转入增值税核算缘故,大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不够熟悉,所以都忽略了专用发票开具的规范性,在规范性上,最突出的是往往忽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填写的齐全性。这是我们企业最容易做到规范的地方,但往往是最忽视的点,在此提醒广大营改增的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求发票开具方将发票项目填写齐全,我们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也应做到检查职责,否则税务机关检查时,真的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税收风险。千万别认为取得发票了就万事大吉,其实远远不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虽然是营改增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文件,但同样适用营改增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包括“货物和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和“税额”,以及“收款”、“复核”和“开票人”。
上述项目中,发现企业往往对“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容易空缺,一定引起重视,尤其是5月1号刚营改增的企业。对于营改增的企业,如酒店、服务类企业,跟销售货物不同,不存在规格型号,因此建议“规格型号”填“无”,不建议空缺。
同时我们也需注意“收款”、“复核”和“开票人”,这三项也不得空白,不得手写或者盖人名章。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下,发票的合规性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可以说发票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企业的现金。而众多发票中,涉及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开具更为严格。我们应该引起重视,别待税务局检查时我们追悔莫及。
其他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一项第(三)点第11款: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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