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德税务 作者:发哥说税 发布时间:2016-12-01
前期向大家推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扣除项目系列一——取得符合规定有效凭证也不能扣除的项目,今天接着向大家推出扣除项目系列之二——无需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款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项目总概括规定,但具体哪些可扣除,哪些不得扣除,需全面了解并掌握并相关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一、把握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以下五项原则:
真实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一切虚假支出,就是形式上完全符合,如发票、资金、合同均相符也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确定性原则: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预计负债、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等,也就是各项支出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特别规定的,企业发生的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把握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在符合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们要把握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政策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方可扣除。每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一)取得符合规定有效凭证也不能扣除的项目
......
(二)无需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1、取得“打包”转让的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取得的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取得发票,凭相关协议等资料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
企业任职、受雇员工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凭自制的工资表和支付凭证可税前扣除。但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和劳务派遣工支出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工资薪金支出不是必须在社保局缴纳社保的人员,只要在公司任职、受雇,服从企业管理制度,工作安排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和劳务派遣工的支出也可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劳务派遣支出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劳务派遣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工作薪金支出来核算,准予税前扣除。
(2)最晚在汇算清缴前支付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把握“合理工资薪金”概念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是根据制度执行的,而不能“任性”,当然实际中老板不会“任性”的给员工多发工资,但是税务为堵塞企业虚列工资,要去企业必须按照制度发放的工资才为“合理工资薪金”。另需提醒企业,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对于年终奖,一般在年后发放,在汇缴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
3、经济合同损失
经济合同损失包括因违约遭受的罚款、违约金和赔偿等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损失,可凭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因违约罚款、违约金和赔偿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支付凭证税前扣除。
4、法院诉讼费
纳税人支付的诉讼费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诉讼费财政票据税前扣除。
5、折旧与摊销费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无需取得相关发票可税前扣除,但应附折旧摊销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时应取得合规发票。
6、产品销售成本
企业按照会计规定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无需取得相关发票可税前扣除,但应附成本结转计算表、出库单等。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应取得合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7、社保费用
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社保缴费凭证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为公司高管等个别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允许扣除。
8、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的扣除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由税务局代开的,应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2)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企业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无需取得发票准予扣除。
10、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需取得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后可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11、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营改增后,虽然要求银行对客户开具发票,但目前仍无法实现,企业向银行贷款,凭借款合同、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等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使用集团公司统贷资金的,成员企业应以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集团公司出具的借款使用及利息分摊情况的证明文件、支付利息凭证等凭据据以税前扣除。
12、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财政票据税前扣除。
目前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收入(包括公募基金),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捐赠收入,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实物捐赠,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
13、关联企业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扣除时应提供分摊协议并按照协议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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