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刘海湘 发布时间:2018-06-23
一、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出租了一套房产给某公司做办公经营场所,对方要求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第二条第四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才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或承租方是个人,则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特别提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二、党组织工作经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能扣除,具体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计提党组织工作经费,当年实际发生的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提年末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驾校培训学员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问:请问驾校培训学员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需要交,该怎么交?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驾校提供的培训服务收入属于教育服务中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如果驾校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四、个人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问:我受邀到某企业对该企业员工进行了两天的业务培训,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对方支付培训劳务费的依据,请问代开发票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六条 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所以,你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五、房屋建成没有投入使用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问:我公司有一栋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产,已办理验收手续,但一直没有投入使用。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开始计算的时点和计算的基数怎么确定?也就是说房屋建成没有投入使用前需要交纳吗?有相应的政策文号吗?
答:1.《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房屋虽然没有投入使用,但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房产税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特别提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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