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2日
编者按:在税收实务中,常常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业务,该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深圳如意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如意合伙”,小规模纳税人)持有四川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股票3亿股(是吉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首发日的发行价为12元/股),2018年5月8日为该股票的解禁日。2018年6月10日如意合伙协议转让吉祥公司股票5000万股,转让价27元/股。问:如意合伙协议转让吉祥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二、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1:《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因此,如意合伙协议转让吉祥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以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5000*27-5000*12=75,000.00(万元)。
如意合伙应缴增值税额=75,000.00/(1+3%)*3%=2,184.47(万元)。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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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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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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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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