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0日
编者按:在税收实务中,常常发生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扩建,但改扩建后的会计处理有讲究,稍有不慎,必然多缴税。现就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的税务处理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四川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8年5月31日有一生产车间净值600万元(原值1600万元),2018年6月拟推倒投入2000万元重建生产车间,假如2019年6月该车间重新投入使用。问:吉祥公司如何就该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吉祥公司会计甲和会计乙对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观点不一致。
一、会计甲认为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推倒未足额提取折旧的生产车间,推倒报废的生产车间净值损失600万元不能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是应当并入重建的生产车间的原值作为重建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2600万元,按不低于20年的年限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在2019年7月起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会计甲认为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2018年6月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生产车间 1600
2019年6月新车间验收转固并投入使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生产车间 2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
在建工程 2000
会计甲认为既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吉祥公司推倒未足额提取折旧的生产车间重建后的车间的计税基础为2600万元,为了减少会税差异,其会计处理应与税务处理趋同,以降低因会税差异汇算清缴时忘记纳税调整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二、会计乙认为:
税务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可见,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明显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冲突,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应以上位法为准。
因此,吉祥公司2018年6月应将生产车间的报废损失600万元一次性扣除,2019年6月份转固并确定新建生产车间计税基础2000万元,并在2019年7月份开始计提折旧扣除。其会计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
2018年6月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生产车间 1600
借:营业外支出一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
2019年6月新车间验收转固并投入使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生产车间 2000
贷:在建工程 2000
亲爱的读者朋友,你赞成会计甲还是会计乙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欲知每日一税的观点,且看明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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