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发文日期:2018年6月9日
编者按:最近,有老师咨询:销售的货物是假货,其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就该业务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一起讨论了纳税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题等有关事宜。今天我们继续讨论其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可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强调的是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案例解析
【案例】发财公司2018年5月1日购进货物一批,货款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64万元,并已认证抵扣,货款全部支付,5月份将该批货物销售一半,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结转成本200万元。2018年6月7日,发财公司5月1日采购被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并作相应查处,没收剩余全部2018年5月1日购进的假货。问:发财公司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64万元是否需要转出?
案例解析:
2018年5月,发财公司虽然销售的是假货,但未被有关政府执法部门查处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列的规定,发财公司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其成本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要求。同时,税法并没有规定违法行为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2018年5月销售的货物成本2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6月7日,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没收发财公司2018年5月1日购进的剩余的价值200万元的货物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呢?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不能扣除的结论属于税法明确的不得扣除规定,并非发财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法的推理。
因此,发财公司2018年6月被没收的货物因不合法且被执法部门没收,被没收财物的损失20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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