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日
编者按:巴氏杀菌乳如何征收增值税。现就该话题与各位老师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小结: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分别为16%、10%,其中农产品的税率为10%。
二、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初级农产品按10%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调整税率为11%。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税率为11%。
因此,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农产品(含粮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温馨提示:并非纳税人销售或进口所有的农产品都按10%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是只有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才按10%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初级农产品的判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种类判断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
【案例】纳税人2018年销售巴氏杀菌乳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鲜奶的征税范围。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2018年销售巴氏杀菌乳应按16%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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