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4-27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
被告人唐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被告人唐某某犯逃税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沈伟良、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季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佳华学院”)系注册在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XXX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人唐某某系佳华学院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某某于2013年至2015年管理佳华学院期间,采取少列或不列收入、不申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款,累计金额人民币113万余元。其中,2013年逃避税款人民币434451.85元,占全年应缴各项税款的比例为56.79%;2014年逃避税款人民币468620.30元,占全年应缴各项税款的比例为59.74%;2015年逃避税款人民币227084.04元,占全年应缴各项税款的比例为56.02%。经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6月22日、7月13日先后两次向佳华学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后,被告单位佳华学院、被告人唐某某仍拒不缴纳。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家属自愿帮助被告单位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和被告人唐某某向税务机关退缴了116万余元税款、罚金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唐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唐某某均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对被告单位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应处罚金,对被告人唐某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至税务部门补缴了50余万元逃税税款及6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其余60万余元逃税税款也已预缴至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控辩双方要求对被告人唐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并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治,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退税款六十万六千八百五十八元六角九分发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分局。
被告人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余 红
人民陪审员 郑月红
人民陪审员 沈剑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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