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德税务 作者:发哥说税 发布时间:2018-7-22
出口退税款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近期,笔者又遇到一起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收到的退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以下统称附加税费),其实这样的案子在前几年遇到好几起,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到底是否应该缴纳附加税?
1、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当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咱财务人员都很清楚,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流转税)(营改增前还有营业税)的时候,必须伴随申报对应的附加税费(国地税合并前在地税系统申报附加税费),如果当期缴纳的流转税为0 ,那么附加税费也为0,因此附加税费的计算的基数是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明白了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我们再分析下出口企业是否需缴纳附加税费?
2、出口企业的类型和退税方式
出口企业,分为生产出口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生产出口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外贸出口企业,不具备生产能力,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买进卖出”商贸公司。而生产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式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附加税费的缴纳分析
生产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式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税,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原先,生产企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不分内销和外销,一律先征税,然后对外销货物按出口额实行退税,退税额是出口额乘以退税率,两边互不搭界,征税数额大,退税数额也大;现在,生产企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外销的货物先免征增值税,出口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应缴纳的销项税额,如果抵顶完后还剩余进项税,那么再实行退税。
例:某生产出口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6万元,内销货物销售额为45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为135万元(假设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征税率16%,退税率13%。
1、“先征后退”办法
第一步:不管内销还是外销一律先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80×16%-16=12.8(万元)
第二步:出口货物退税
应退税额=135×13%=17.55(万元)
最终企业收取的退税款=17.55-12.8=4.75(万元)
2、“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35×(16%-13%)=4.0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45×16%-(16-4.05)=-4.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3%=17.55(万元)
因该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75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7.55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4.7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7.55-4.75=12.8(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出:
“先征后退”办法与“免抵退税”办法相比:企业最后收到的实际退税款是一样的,都是4.75万元,总体利益未受影响。但“先征后退”办法下,企业需要先多缴税12.8万元,后来再多退税12.8万元,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无需先缴纳12.8万元,而这12.8万元,正是在“免抵退税”计算办法下 的“免抵”税额,因此免抵税额=“先征后退”办法下的应纳税增值税额。
由此,“先征后退”办法下,生产出口企业是需要按照缴纳的12.8万元缴纳附加税费的,后由于2002年开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是否应该再继续缴纳,大家都比较模糊,直至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果产生免抵税额的,是需要缴纳附加税费的,但是对于收取的出口退税款,由于是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属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款不缴纳附加税费。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附加税费的缴纳分析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实行“免退税”办法,通俗的说,就是一单对应一单,出口一单货物,那么退还对应货物的进项税,而如果存在内销,则按内销的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某外贸出口企业,当月购进商品100件,不含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6万元,内销货物30件,销售额为45万元,出口货物70件,销售额为135万元(假设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征税率17%,退税率13%。
第一步: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
=45×16%-30/100×16=7.2-4.8=2.4(万元)
第二步:外销应退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135×(16%-13%)=4.05(万元)
应退还的增值税=70/100×16-4.05=7.15(万元)
因此,如果外贸公司存在内销货物,那么则需要缴纳对应的附加税费,如果全部出口,因全部免征增值税,则无需缴纳增值税,而收取的出口退税款,由于是退还的购进货物进项税,因此不需要缴纳附加税费。
综上,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对于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而言无需缴纳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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