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发文日期:2018年7月26日
编者按:众所周知,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最近有同学咨询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自然人,能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案例解析
【案例】张三主要从事农产品贸易业务,未办理纳税登记,2018年6月销售货物103万元。请问张三 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因此,张三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03/(1+3%)*3%=3(万元)。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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