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发文日期:2018年5月31日
编者按:昨天,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官方再次明确: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各位老师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个人得奖,应按“偶然所得”税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应以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特别规定
2018年5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文件,明确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优惠政策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四川大学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假如该校著名教授张教授月工资3万元,2018年8月1日,四川大学为了表彰张教授在科研战线进行生物医药新品种科技成果转化所作出突出贡献,给予张教授100万元的奖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2018年8月1日,四川大学给予张教授生物医药新品种科技成果转化所作出突出贡献现金奖励100万元,可减按50%即50万元,计入张教授2018年8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机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享受税收科技人员的条件
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
财税〔2018〕58号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税〔2018〕58号文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财税〔2018〕58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财税〔2018〕58号文可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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